发布时间:2024-12-01
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印发《关于创建完备船舶水污染物移往处理牵头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增强部门牵头执法人员,联合压制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移往处理不道德,增进绿色发展,维护生态环境。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意见》明确提出,对船舶水污染物移往处理各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在船上产生的,船舶不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废气或移往处理;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管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管理;在岸上移往处理的,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灌溉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根据《意见》,各部门要针对关键环节,牵头创建仅有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于先进设备技术装备减少处理能耗与成本,强化信息平台统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牵头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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