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6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认为,极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根本性决策部署。
今年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抓住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扫工作,对不合乎不交会不适应环境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拒绝的,及时展开废除或改动。为实施有关拒绝,国务院要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
《通报》具体,此次清扫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清扫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合乎不交会不适应环境的规定。《通报》明确提出,清扫工作要坚决“谁制订、谁清扫”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改动、废除情况,再行研究清扫。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废除;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改动。《通报》特别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扫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的组织领导,制订明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拒绝,抓住积极开展清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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